2018年9月中国电煤指数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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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中国电煤指数述评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律缺乏根基,加之立法程序不够完善,其权威性和认同度确实有待提高。

二是在程序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监督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在不必要时,可以不回答。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都跟后面的权力清单有联系。

2018年9月中国电煤指数述评

第一,政府应该做守法诚信的榜样。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现在有了这个制度,领导有没有批示、怎样批示,都会被如实记录下来。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依法行政在全国各级政府中得以实施。制定了部门组织法,由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部门组织法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组织法的框架就搭建起来了。

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我们发现,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离不开法治社会。检察机关可以先向政府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可以向其上级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如果上级政府还是不作为,那么这个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保障。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人类法治文明中独树一帜,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实践体系。

2018年9月中国电煤指数述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国法治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决不能复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中展现出来。

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法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优良传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基础和实现方式。(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进入 李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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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尊重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研究相关法治原则,借鉴有益法治程序。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国家与法等学说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的集大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坚持和彰显自身特色 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与世界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相比较,我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土壤里内生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的法治。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都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都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性质和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我国的法治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和不断实践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制的论述相比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决不能混为一谈。

《决定》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面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等。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是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既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时代潮流,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如韩国地方政府每年从其管辖区域内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中,抽选出一定数量的公民,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性别等信息资料提交给法院,法院随机抽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制成当年度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

由于人民陪审员数量较少(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只有13万人左右),一些地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演变为事实上的编外法官。三是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故意虚假陈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枉法裁判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下面,根据笔者对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谈谈关于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认识和体会,以期引起更加深入的讨论。这虽然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效率,保证法院选出适合案件审理需要的人民陪审员,但是,这样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缺乏信任感,影响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七、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陪审员积极参加审判,在履行陪审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应当规定陪审员履职的保障措施。如英国规定,凡是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且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实行英美陪审团制还是实行欧陆参审制的国家,在国民参与案件审理方面,基本上都实行陪/参审员个案抽选制,即当案件需要陪/参审员审理时,法院从陪/参审员候选人名册中随机抽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参审员。人民陪审员解任制度主要是规范人民陪审员解任的法定情形。

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他们有时甚至会作出错误的裁判结论。韩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是,年满20周岁的韩国公民。

(3)人民陪审员没有按照规定参与开庭审理和评议的。美国规定,18周岁以上,可用英语正常交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

如果选任条件过低,会导致一些不能胜任陪审工作需要的公民从事案件审理活动,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性。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人数更少,更加难以达到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要求。